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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常识 |
为获提成替他人签字担保被判承担巨额货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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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李敏 发布时间:2015-06-29 点击数:4944次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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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在太仓为多家加弹丝企业提供中介活动,并从中获得业务提成。2014年,石某为促成吴某与某化纤公司之间的买卖业务,一同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吴某向该化纤公司采购涤纶丝,现金结算,而石某作为担保方在合同上签字。此后,该化纤公司依约送货,但是吴某拖欠货款21万元未付,为此原告诉至太仓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清偿21万元货款。本案争议在于石某在本案涤纶丝买卖业务中充当何种身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吴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石某在买卖合同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合同并未约定保证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石某认为其仅为买卖业务的介绍人,但未提供证明其在本案业务中身份以及其担保的范围不包括货款的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判决判决被告石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解释:不管是在业务往来过程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会碰到各式各类需要担保的情况。在平时的担保中,往往对担保范围不尽明确,只是仅仅写明担保人某某某。而法律规定,在担保范围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之下,担保人将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可见,寥寥数字,承担的责任却是巨大的,因此在担保人处签字是需多留个心眼。
来源:中国网(北京)
2015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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